论产后三禁(四七)
观《
病机机要》云∶治胎产之病,当从
厥阴证论之。宜
无犯胃气及上二焦,是为三禁,谓不可汗,不可下,不可利
小便。发其汗,则同
伤寒下早之证;利
大便,则脉数而伤脾;利
小便,则内
亡津液,胃中枯燥。但使不犯三禁,则
营卫自和,而
寒热自止矣。凡用治之法,如发渴则
白虎,气弱则黄 ,血痛则
当归,
腹痛则
芍药。大抵产病,
天行从加减
柴胡,杂证从增损四物,宜察脉证而用之。详此说虽为产育之大法,然病变不同,倘有是证,则不得不用是药,所谓有病则病受之也。第此经常之法,固不可不知,而应变之权,亦不可执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