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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阴篇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阴者。至阴也。阴气至此而极。故谓之厥阴。太少两阴交尽之经。为阴极阳回之处。草木得阳气而勾萌于至阴坤土之中。在卦为泰。在十二辰为寅。阳气将出而未出。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为厥阴肝木

至阳气透地而草木发生。在卦为大壮。在十二辰为卯。乃已出土而抽条发叶之木。在人则为少阳而属胆经矣。前太阴阴气之纯全。有阴无阳。故专以温经为治。少阴则阳气初生于盛阴之中。右属三焦相火。左属膀胱肾水水火相须。若寒邪犯脏。则以温经复阳为治。阳邪入里。则以滋阴清降为治。厥阴虽属至阴。而阳气已长。阴阳相半矣。然终是阴中之阳。其气犹未透达。故通篇以热多厥少为病之退。热少厥多为病之进。先厥后热。热后不厥者愈。热后厥逆下利烦躁者死也。寒邪固多败证。而热气有余者必发痈脓。有热在里。必圊脓血。然虽发热不死。终不似有阴无阳。

下利厥冷烦躁。及厥不还者死之为甚。毕竟阴。经以阳气为重也。夫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上循足。上踝。交出太阴之后。上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之后。

上入颃。连目系。上出额。与督脉会于巅。其支者复从肝贯膈。上注肺。邪入其经。则阴邪下迫阳于上。故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也。消渴者。饮水多而渴不止也。阴中之阳。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觉饥。然终是阴邪。所以不欲食。客热尚不杀谷。况阴邪乎。即使强食。阴邪不能腐化。湿热郁蒸。顷刻化而为蛔。随阴气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误下之。则胃阳败绝。真阳下脱。故利不止也。

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厥阴虽属至阴。然亦自有经。若为寒邪中伤。则为厥阴伤寒。风邪中之。则为厥阴中风。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

况邪入阴经。脉多沉迟细紧。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为邪气向外。仍归太阳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汤者。盖脉微则为无力。浮则又为在表。微则轻细和缓而知其邪气已衰。浮则邪气还表而知其邪气将散。故为欲愈也。若脉不浮。则邪未出表。故为未愈。

厥阴病。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邪在厥阴。唯恐其下利厥逆。乃为恶候。若欲饮水。是阳回气暖。胃中燥热而渴。已复归阳明矣。若热气有余。则又有口伤烂赤。咽喉不利吐脓血之变。故可少少与之。令阴阳和平则愈也。

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厥阴肝脏。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阳初生。木之萌芽未长。故不可言木。丑为二阳。则阳气已长。草木之根。已勾萌于阴土之中。至寅而三阳将及透地。阳气已旺。萌芽茁长。将出未出之时也。卯则阳气已出。草木发生。正厥阴木旺之时。邪气至此而解矣。故曰从丑至卯上。

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

素问阴阳应象论云。清阳实四肢。阳明脉解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邪入阴经。则阳衰阴盛

阳气不能充实于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阳气已微。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阳必败绝矣。

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气血已虚。胃气不固。元阳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阳。下多亡阴。不知误下亡阳尤甚也。所以太阳误下。每致胃阳虚损而成结痞。及协热下利诸证也。

辨误尚论云。厥阴证。仲景总不欲下。无非欲邪还于表而阴从阳解也。愚窃谓三阴皆不可下。以阳气已虚。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脉微浮者为还表。其余攻下之证。亦是邪气还阳明。而成胃实之证。乃还阳

非还表也。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阴阳六经相为表里营卫周贯一身。素问阴阳离合论云。少阴之上。名曰太阳太阴之前。

名曰阳明厥阴之表。名曰少阳。此即阴阳表里而为一合也。灵枢营卫生会篇云。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

以传于肺。五脏六腑。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营在脉中。卫在脉外。营周不休。五十度而复大会。阴阳相贯。如环无端。卫气行于阴二十五度。行于阳二十五度。分为昼夜。日入阳尽而阴受气

平旦阴尽而阳受气。如是无已。故无病也。阴阳之气不相顺接者。二气偏盛偏虚。不相接续。故为厥。

阳气虚。则为寒厥阴气虚。则为热厥。故厥论云。气因于中。阳气衰。不能渗营其经络阳气损。

阴气独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义。见四逆散注中。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此论热厥之见证。及误治之变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发热

言邪入厥阴之经而手足厥者。厥后必发热。非若寒厥之但厥不发热也。前热者后必厥。若邪入阳经。则但发热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阴经。故虽先发热者。后亦必厥也。素问阴阳应象论云。寒极生热热极生寒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则发热亦甚。为证之重。厥冷之微者。则其发热亦微。为邪之轻。即至真要大论所谓气之胜复也。岐伯曰。

胜有微甚。复有多少。此之谓也。谓之热厥者。邪气在里。阻绝阳气。不得通达流注于四肢而厥也。

阳虚之厥冷迥异。故应下之。使热邪下泄。则阳气流通矣。然非谓厥深热深而可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谵语者。亦不过小承气汤和胃而已。以其终是阴经郁热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谓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阳虚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虚家亦然。盖逆厥与虚家并论。则知虚寒者不可下。

热深者为可下也。以应下之热厥而不下。反以辛温升发之药发其汗。则必助胃家之郁热而变生矣。

然胃开窍于口。热气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伤赤烂也。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已热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热。热者必厥之义。言天地间阴阳对待。寒暑两停。昼夜相半。然后二气均平。

而无阴阳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阴也。因寒胜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胜。阳气必复。故其发热亦五日。设五日之后。至第六日。寒气又当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以其厥逆之时。自始至终。不过五日。以其发热亦是五日。阴阳胜复之气已平。故知自愈。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此条较前热多于厥。为阳胜于阴。乃寒邪退而阳气已回。故其病当愈。自复热四日之后。至七日而热犹不除。是阳气太过。亢而为害。热蓄于里。必伤阴血。腐变而便脓血矣。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此言厥多于热。为阴胜于阳。乃寒邪盛而阳气衰。人以阳气为生。阳衰则病。阳尽则死。故寒多热少。为阳气退而其病为进也。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为愈。

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热亦微之义也。指头寒。亦阳气不充于四末也。言其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头寒也。默默不欲食。阴静而阖也。盖阳气用则能言能食。如阳明热盛而狂言谵语中风则能食。中寒不能食。乃厥阴之本证。少阳之兼证也。然两经皆有此证者。以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

喉咙。与少阳之经脉。行度相同而为表里。所谓肝胆脏腑相连也。以指头寒之微厥。阴邪在里。故默默不言。

且不饮食也。烦躁者。热邪亦在里也。热虽少而不得发越。故烦躁也。烦躁数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热邪本少。

久则自解。故为热除也。欲得食者。热气已除。阴邪亦解。阴阳平而胃气和。故其病为愈。若厥而呕。则厥之微者。变而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阴气上逆而呕也。且呕而胸胁烦满。为少阳之本证。热邪内郁烦满。则其热亦深。故其后必伤阴而为便血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发热发热者必厥也。言寒邪厥阴。先见四肢厥冷。则寒邪在里。非惟阳气不能充于四肢而厥。且胃寒津液不守。阴寒下注。则为下利矣。至厥后发热。则阳回气暖。脾胃营运。其利必自止。

若热后复见厥冷。则又复利矣。所以阴经受邪。必以阳回为主。故下文有云。虽发热不死也。

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

此承上文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见厥必复利。此言利止不复见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乃后发之热太甚。郁蒸而为汗。上炎而作咽中肿痛。故曰其喉为。若如前厥后发热无汗出。则利必自止。

发热而利不止者。热邪必随势下流。重伤阴分。腐化而为脓血矣。便脓血而成痢者。热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

伤寒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

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

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自始发热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发痈脓止。乃仲景自为注脚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

疑脱复发热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是明明说出。其为脱落无疑矣。然何以知其为复发热利止乎。

上条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况自食索饼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复发热而利止也。言始初邪入厥阴发热者六日。热后厥者九日。是发热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于热者三日矣。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厥后复发热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伤胃。脾不能散精以达于四肢。四肢不能禀气于胃而厥。厥则中气已寒。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气已回。但恐为下文之除中。则胃阳欲绝。中气将除。胃中垂绝之虚阳复焰。暂开而将必复闭。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饼。索饼者。疑即今之条子面。及子之类。取其易化也。食后不停滞而发热。则知已能消谷。胃气无损而尚在。其病为必愈也。何也。恐其后发之暴热暂来。出而复去故也。食后三日。脉之而厥后之热续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计后三日续发之热又三日。并前六日。

亦为九日。与厥相应。为阴阳相均。胜复之气当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阴极阳回之后。其病当愈。所谓厥阴欲解时。自丑至卯上也。所谓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为阴阳相当而愈。则其热当止矣。若脉仍数。而其热不罢者。

此为热气有余。阳邪太过。随其蕴蓄之处。必发痈脓也。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

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申上文除中之故。并所以训诲后人误治之害也。脉迟则为里寒。六七日则永不发热而虚寒已久。胃阳衰弱。急当温中救里。允为恰当。粗工不习。不知脉迟为寒。乃与黄芩汤以撤其热。是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如是腹中应冷。胃寒不能食矣。今反能食。岂理所宜然。乃胃气本寒。又遭寒凉之误。胃中之阳气欲绝。中气将除。垂绝而虚火反焰。不久当即灭。故临时欲食而反能食也。谓之除中者。胃中之阳气。净尽无遗。犹扫除之义。胃气一绝。则生气尽矣。故曰必死。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

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阳衰则脉微。阴盛则厥。盖寒邪肆逆。阳气衰微而不能充贯于四肢也。至七八日之久。阴邪愈甚。

阳气愈衰而周身之肌肤皆冷。其人发阴躁。无片刻暂安时者。此为寒邪直入中脏。脏受寒邪而发厥也。

为至危之候。即外灸厥阴。内投四逆。若阳气不回。则亦死矣。非蛔厥也。若厥阴寒邪在胃。蛔动而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则非脏厥之躁。无暂安时可比。此为寒邪犯脏。脏寒而蛔不能安于胃中。随阴气之逆。上入胸膈。故时烦也。脏厥与脏寒之浅深各异。阳烦与阴躁轻重不同。所以须臾复止。此脏厥蛔厥之辨也。厥阴之木邪犯胃。本饥不欲食。故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之臭味而上攻。所以其人当自吐蛔也。蛔厥者。当以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者。利久则胃气虚寒。大肠滑脱。

宜于温补酸收。虽有黄连黄柏。亦合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矣。

乌梅丸

乌梅(三百个)细辛(六两)干姜(十两)黄连(一斤)当归(四两)附子(六两炮)蜀椒(四两)桂枝(六两当是桂枝也)黄柏(六两)人参(六两)上十味。各捣筛合治之。以苦酒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杵二千下。丸如梧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稍和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吐蛔证。非独阴经有之。阳证亦常有之。阳明胃实。谷食不化。谷之余气。湿热郁蒸。化而为蛔。随呕逆而上出。继而遂有黄狂乱之阳毒见证。皆非乌梅丸之可治。惟阴寒在里。脏寒而蛔厥者。乃为恰当。以脉微而厥。

阳气衰少。故用干姜附子以温经复阳。方中桂枝。乃后人之误。脏寒则阴邪在里。当用肉桂以温里。且平厥阴之木邪可耳。卫分无邪。岂反用桂枝之达表耶。细辛本入少阴。性味辛温。亦能散寒而通阳气。惟当归乃血中之气药。与蛔厥无涉。未详其义。或者如汪机本草所谓恐阴虚则阳无所附。故用血药补阴。亦未可知。然亦勉强之词也。乌梅蜀椒。乃伏蛔之要药。盖虫得之酸。则软而无力上攻。得椒之辣而虫头不敢向上。故蛔得椒而头伏也。

况椒性热而下行。可以去寒邪而为恢复真阳之助乎。人参补气益胃。同姜附则能温补中州黄连黄柏。成氏谓蛔得甘而动。得苦则安。恐未必然。是必用内经热因寒用之法。盖恐寒邪拒格。故用寒药以引之。如本篇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及少阴白通加猪胆汁汤之义也。况为成剂待用之药。所服不过十丸至二十丸。方虽大而用则小。药虽多而服则少。犹大陷胸。丸之大剂小用。未足为也。

病患有寒。复发汗。胃中冷。必吐蛔

病患有寒者。非寒邪在表也。若在表。则宜于发汗矣。谓之有寒。盖阳气衰少。寒邪在里也。若复发其汗。

则虚阳又随汗外泄。里无阳气。故胃中冷也。胃冷则蛔不安于胃而上出。故吐蛔也。

伤寒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滑者。动数流利之象。无沉细微涩之形。故为阳脉。滑主痰食。又主胃实。乃伤寒郁热之邪在里。阻绝阳气。

不得畅达于四肢而厥。所谓厥深热亦深也。为阴经之邪复归阳明。故当清泻胃热。而以白虎汤主之。

呕而发热者。小柴胡汤主之。

邪在厥阴。惟恐其厥逆下利。若见呕而发热。是厥阴与少阳脏腑相连。乃脏邪还腑。自阴出阳。无阴邪变逆之患矣。故当从少阳法治之。而以小柴胡汤和解其半表半里之邪也。

呕家有痈脓者。不可治呕。脓尽自愈。

凡诸呕家。有麻黄汤之呕。大柴胡汤之呕。小柴胡汤之呕。猪苓汤之呕。柴胡桂枝干姜汤之呕。葛根加半夏汤之呕。吴茱萸汤之呕。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之呕。真武汤之呕。四逆汤之呕。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之呕。乌梅丸之呕。诸呕家虽有阴阳寒热之不同。而皆有治法。此因厥阴一经。实阴阳相半而阳伏阴中。故二气和平。病当自愈。所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寒多热少。其病为进也。然热不除者必便脓血热气有余。则发痈脓。痈溃而呕。乃胃中应出之脓。故曰不可治呕。脓尽自愈也。

干呕吐涎沫者。吴茱萸汤主之。

此以下。皆阴盛阳微之证也。灵枢经脉篇云。足厥阴之脉。挟胃属肝络胆。上贯膈。布胁肋。循喉咙之后。动则病胸满呕逆。盖呕逆厥阴之本证也。涎沫。粘饮白沫也。邪入厥阴之经。寒邪上逆而干呕

胃中虚冷而吐涎沫。故以补中暖胃吴茱萸汤主之。

呕而脉弱。小便复利。身有微热。见厥者难治。四逆汤主之。

呕而脉弱。则知非阳经之呕矣。且小便复利。尤知里无热邪而显属阴寒。上文云。厥者必热。热后当复厥。

不厥者自愈。则热与厥不应并见。此云身有微热而反见厥。是阳微不能胜盛阴。故为难治。此非上文热不除者可比。急当以温经复阳为治。而以四逆汤主之。

手足厥寒。脉细欲绝者。当归四逆汤主之。

四肢为诸阳之本。邪入阴经。致手足厥而寒冷。则真阳衰弱可知。其脉微细欲绝者。素问脉要精微论云。脉者。血之府也。盖气非血不附。血非气不行。阳气既已虚衰。阴血自不能充贯。当以四逆汤温复其真阳。而加当归以荣养其阴血。故以当归四逆汤主之。

当归四逆汤

当归(三两)桂枝(三两)芍药(三两)细辛(二两)甘草(二两)通草(二两)大枣(三十五枚)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

四逆汤者。仲景所以治四肢厥逆者也。阳气衰微。阴邪肆逆。以致阳气不充于四末而为四肢厥冷。

故用甘草为君。以缓阴气之逆。又以干姜附子补助其阳气之衰。此仲景立法命名之本义也。此条之手足厥寒。

即四逆也。故当用四逆汤。而脉细欲绝。乃阳衰而血脉伏也。故加当归。是以名之曰当归四逆汤也。不谓方名虽曰四逆。而方中并无姜附。不知何以挽回阳气。即有桂枝。亦不过解散卫邪之药耳。东垣所谓气薄则发泄。

桂枝上行而发表。岂能如干姜之温中散寒耶。细辛虽能温少阴之经。亦岂能如附子之补真阳而入命门乎。

芍药不过敛阴通草无非渗利。又焉能治手足厥寒。脉细欲绝哉。如下文内有久寒者。但加茱萸生姜而不及干姜附子。则知为前方中已有之物矣。岂仲景制方。治极阴最寒之证。独遗此二物耶。是以不能无疑也。恐是历年久远。散失遗亡。讹舛于后人之手。未可知也。不然。何汤名四逆。而药物与四逆迥异耶。或曰。四逆散亦名四逆。而用药不同者。何也。曰。四逆散。乃治热厥之药。所以不同。此则治手足厥寒。脉细欲绝之寒厥者。可同日而语乎。从来注伤寒家。皆委曲顺解。曾不省察其理。亦何异于成氏之随文顺释乎。尚论以为阴血不足。宜用归芍以济其阴。不宜用姜附以劫其阴。即其人素有久寒者。以但增茱萸生姜观之。则干姜附子。宁不在所禁乎。愚谓此论恐未为确切。仲景之立四逆汤。专为四肢厥逆而设。故寒厥之证。无不用之。

何独于脉细欲绝之手足厥寒。及内有久寒者。偏为禁忌耶。若不审原文。但根据方立论。

不几与仲景立方之意。两相矛盾矣。其如后起者何。故拟议之。以俟明者之鉴云。

若其人内有久寒者。宜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

此承上文。言手足厥寒。脉细欲绝。固当以当归逆治之矣。若其人平素内有久寒者。而又为客寒所中。

其涸阴冱寒。难于解散。故更加吴茱萸之性臊苦热。及生姜之辛热以泄之。而又以清扶助其阳气

流通其血脉也。

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

于前方内。加吴茱萸半升。生姜三两。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分温五服。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冷。则知阳微阴盛。致阴阳不相顺接而四肢厥逆矣。不结胸。则邪不在阳位而阳经无邪矣。小腹满

按之痛者。至真要大论云。身半以下。地气主之。灵枢经脉篇云。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丛毛之际。上循足。

交出太阴之后。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此因邪入厥阴寒邪结在膀胱关元。故小腹满。按之痛也。

热结膀胱。则热蓄下焦。迫血妄行。故小便自利而血蓄于下。此所谓冷结膀胱关元者。言小腹者。膀胱之所居也。关元者。任脉穴也。在脐下三寸。为小肠之募。亦穴之在小腹者。总指小腹满痛而言。故谓冷结在膀胱关元也。寒在小腹下焦无火。气化不行。故为冷结在膀胱关元也。急宜温暖下焦。祛除阴翳。乃其治也。

病患手足厥冷。脉乍紧者。邪结在胸中心下满而烦。饥不能食者。病在胸中。当须吐之。宜瓜蒂散

上文言不结胸。此言邪结在胸中。同一手足厥冷阴邪。一则不结于胸而邪在下。故小腹满痛。一则仍结于胸中而邪在上。故心下满饥不能食。在下则寒邪已入至阴之分。所以当用温法以回阳气。在上则寒邪犹在阳位。所以当用吐法以去寒邪。盖以邪入之浅深而分补泻也。夫紧为寒脉。在阳经则为寒邪在表。在阴经则为寒邪在里。若手足厥冷。则脉当沉迟矣。乃忽见紧脉。知寒邪犹未深入。邪当结在胸中。若见心下满而烦。

饥不能食。则其所以满者。阴邪在膈而胀满也。烦者。膈间之阳气不得伸也。饥者。胃阳犹未伤也。不能食

寒邪在胃也。故为病在胸中。若如前寒已深入。则胃气已伤。阳气已损。则但有温经扶阳之治。而无汗吐下之法矣。寒在胸膈。则邪气未深。尚在阳分。因其近而取之。当用高者越之之法。故须吐之。宜瓜蒂散

假借胃中之阳气。以涌出胸中寒邪。则无败胃深入之患矣。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无血。下之死。

五六日。邪气入里之候也。不见邪结于胸。而腹软脉虚。腹软则里无邪结。脉虚则正气衰弱。而复见四肢厥逆。则知寒邪厥阴而为无阳之证矣。故不可下。然不曰无阳。而以腹软脉虚为无血。无血二字。

最为难解。若不得已而强解之。则经所谓脉者。血之府也。盖气血之动处为脉。阳气盛阴血流行。脉虚则阳气不旺。营血不充。是以谓之无血。若下之。非但更亡其阴血。并真阳而亦梏亡之矣。故曰下之死。

义见霍乱条下。

伤寒脉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脉法云。脉来缓。时一止复来者。名曰结。脉来数。时一止复来者。名曰促。阳盛则促。阴盛则结。

此皆病脉。夫数脉所以候阳。故曰阳盛则促。促乃阳胜于阴。阴气不接而断续也。此条之脉促。偏见之于手足厥逆。似乎脉不应证。或谓脉促而手足厥逆。乃热厥也。然则何以云可灸之耶。仲景之于阳邪。最忌火劫。已见于太阳篇矣。岂有阳盛则促之热厥。而反有灸之之理。此所谓脉促者。非结促之促。乃短促之促也。阴邪太盛。孤阳不守。故脉作虚数而短促。当急救其垂绝之虚阳。故云可灸。灸者。如下文灸厥阴也。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

伤寒至六七日。邪入已深。正邪传厥阴之候也。脉微则阳气大虚。手足厥冷阴邪肆逆。故盛阴迫胁其虚阳而上逆。所以阳欲尽而烦。阴气极而躁也。邪在厥阴阳气将竭。于温经复阳之外。当灸厥阴经之脉穴。

即本经之井荥输经合是也。灸之而手足温者生。若手足仍冷。阳气不还者死也。

伤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脉沉而迟。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咽喉不利唾脓血泄利不止者为难治。麻黄升麻汤主之。

邪在少阳。才属半里。已是禁下。况三阴平。盖阴邪在里。皆阴盛阳虚之证。故无下法。即太阴桂枝大黄汤下法。因大实而痛。邪气复归阳明。仍属胃实。故为可下。然犹以胃弱易动。尚宜减之。少阴虽有急下三条。亦是阳经传邪。及复还阳明之证。所以可下。至厥阴阴中含阳之体。阳气藏于至阴之中。乃阴之极处。

庸可大下乎。所以本篇首条。即有下之则利不止之禁也。厥阴全篇。惟厥深热亦深者。方为应下。苟属寒厥。则又在禁例矣。故有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诫也。此条脉证最剧。在长沙已称难治。而犹立方主治者。以厥阴与太少不同故也。

太阴为立冬之候。纯阴之脏也。少阴为冬至之时。乃阳气之初生。而厥阴则立春之气。阴中之阳气已半。将出地而未出之时。阳气已长。但郁结未之伸耳。故厥者必热。而厥深热亦深也。伤寒之六七日。

已在大下之后。则误下已在六七日之前。在阳经尚有表证未解者。况阴经本不可下而妄下之。使未解之经邪。陷入于至阴之中矣。寸脉者。气口也。经云。气口独为五脏主。胃为水谷之海。苦寒伤胃胃阳衰而寸脉沉迟也。手足。四肢也。经云。四肢为诸阳之本阳盛则四肢实。此以阳虚。故手足厥逆也。

下后阳虚于下。故下部脉不至。下寒则热迫于上。故咽喉不利吐脓血也。即前所谓厥后热不除者。必便脓血

热气有余。必发痈脓。及口伤烂赤之变词也。泄利不止。寒邪在下。所谓厥者。必利。亦即首条下之利不止之义也。正虚邪实阴盛阳衰。寒多热胜。表里舛错。治寒则遗其热。治热必害于寒。补虚必助其实。泻实必虚其虚。诚为难治。仲景不得已。立麻黄升麻汤主之。

辨误原文咽喉不利吐脓血句。成注谓厥阴之脉。贯膈注肺循喉咙。邪在厥阴。随经射肺。因亡津液。遂成肺痿。又引金匮要略云。肺痿之病。从何得之。被快药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与麻黄升麻汤。以调肝肺之气。尚论即取其说以为解。而方氏条辨亦云。唾脓血者。肺金燥而痿也。葳蕤门冬以润肺。三家之说雷同。大约以葳蕤门冬起见。故皆曰肺病。不知原文中。一则曰热气有余。必发痈脓。再则曰咽喉不利唾脓血。其后又总结叮咛之曰。呕家有痈脓者。不可治呕。脓尽自愈。成氏于此条又另解之曰。胃脘有痈。则呕而吐脓。同一痈脓。一解之曰肺痿。一注之曰胃脘有痈。前后不同。始终各异。使后学安所适从。真所谓忘前失后漫不经心者矣。愚窃以为未安。潜推其义。

原文曰咽喉不利。盖咽通胃而喉通肺。仲景但统而言之者。非有肺胃之分也。不过热邪在上而言耳。

唾脓血。又曰呕家有痈脓。曰吐曰呕。并无一字关涉肺脏者。若果属肺痿。自当云咳脓血矣。既不曰咳。

则知不在肺矣。既谓之吐。又谓之呕。则痈脓必在胃脘矣。更进而求之。又知石膏知母黄芩。乃清胃热也。葳蕤门冬。所以滋养阴气也。岂为肺病而设哉。况厥阴木邪。多能伤土。虽或有侮所不胜者。然不能伤金至甚。亦五行自然之理。少阳篇虽有纵横二证。乃阳邪之变。非阴邪之所能。明于理数者当自知之。

无烦多赘也。

麻黄升麻汤

麻黄(二两半去节)升麻(一两一分)当归(一两一分)知母黄芩葳蕤(各十八铢)石膏白术干姜芍药天门冬(去心)桂枝茯苓甘草(各六铢)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黄一二沸。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三升。去滓。分温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顷。

令尽。汗出愈。

阴经惟以阳气为重而无下法。盖厥阴阴阳相半。尤为不可偏胜。大凡厥阴寒邪。必至发热之后。则阳回气暖而解矣。若其发热不止。则又为热气有余。若热在下焦。必便脓血。热在上焦。则吐脓血。即有当下之时。亦无大下之理。一误下之。危变立至矣。此因误下寒邪陷入阴中。故以麻黄为君。升麻为臣。桂枝为佐。以升发其寒邪

发越其阳气也。知母黄芩为臣。所以杀其郁热之邪也。石膏为佐。所以清肃上焦。利咽喉而解胃热也。当归葳蕤

天冬芍药。养血滋阴。所以治脓血也。白术补土。干姜守中。甘草和脾。茯苓淡渗。皆所以温里寒而理中焦。

补下后之虚。治泄利之不止也。此条脉证虽繁。治法虽备。然终是寒邪误陷所致。故必待麻黄升麻桂枝之汗解。而后可愈。故麻黄升麻之分两居多也。

或问此条原文中。如寸脉沉迟。乃寒脉也。手足厥逆。乃寒证也。下部脉不至。下焦虚寒也。泄利不止。

中气虚寒也。唯咽喉不利唾脓血。方为热证。以脉证论之。寒多于热。而仲景立方。治热者反多。治寒者反少。何也。曰。仲景医圣。洞晓阴阳。深知消息。故能立法垂训。岂有误哉。盖因此条之寸脉沉迟。

手足厥逆阴寒脉证。皆误下之变。非本然自有之证。即使如上文本证自见之厥。亦有热郁之厥。故厥者必发热。而有热不除。及热气有余之变证。热药可重用耶。况寒证虽现。而咽喉不利吐脓血热证亦现。即上文厥者必发热之注脚也。又何怪其立方之寒多于热哉。至下文下利厥逆者。乃为有阴无阳之证。方有四逆汤之治矣。至既发热而厥利至甚。躁不得卧。则阳气竭绝而死矣。故不得不以温热为治也。但热胜不过发痈脓便血耳。无阳则生气绝灭矣。故阴经必以阳气为重也。

伤寒本自寒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本自寒下。谓本来所犯之证。已自寒中下利。医不知其为里寒。而复以寒药吐下之。乃所谓虚其虚而寒其寒也。遂至胃阳败损。寒踞中焦寒邪拒格。比前本症之寒下不同。更变逆而为上吐下利矣。所谓寒格者。若食入口即吐。则药入口亦即吐。寒中而投之以热药。是里寒拒外热也。治之之法。当以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

干姜(三两)黄连(三两)黄芩(三两)人参(三两)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温再服。

方氏条辨云。寒格。谓药寒致成拒格也。干姜人参正治以遏其吐下。黄连黄芩。反佐以通其拒格。可谓词简理明。深得素问真要大论热因寒用之旨。所谓奇之不去则偶之。偶之不去则反佐以取之。寒热温凉。

反从其病之义。及仲景白通加猪胆汁汤之法也。尚论谓用黄连黄芩之苦以下逆气。而解入里之热邪。误矣。

伤寒本自寒下。又寒格更逆吐下矣。岂又有热邪入里耶。方喻两说。大相悬绝矣。

伤寒大吐大下之。极虚。复极汗出者。以其人外气怫郁。复与之水。以发其汗。因得。所以然者。

中寒冷故也。

伤寒而大吐大下。则胃中阳气极虚矣。复极汗出者。非又汗之而极出也。因大吐大下之后。真阳已虚。

卫外之阳不能固密。所以复极汗出。乃阳虚而汗出也。愚医尚未达其义。以其人外气怫郁。本是虚阳外越。

疑是表邪未解。复与之暖水以发其汗。因而得者。呃逆也。其所以者。盖因吐下后。阳气极虚。

中寒冷。不能营运其水耳。非水冷而难消也。水壅胃中。中气遏绝。气逆而作呃忒也。治法当拟用五苓散

理中汤。甚者四逆汤可耳。

伤寒腹满。视其前后。知何部不利。利之则愈。

者。胃阳将败。气不流行而呃逆也。腹满。寒在中焦太阴脾病也。前后者。大小便也。夫之为病。

最不易治。得愈者少。而曰利之则愈者。盖以腹满故也。若胃败之中气已坏。真阳欲绝。庸可愈乎。素问宝命全角论云。

绝者其音嘶败。木敷者其叶发。病深者其声。是谓坏腑。毒药无治。短针无取矣。此所谓腹满者。

乃腹中胀满。里实之证。水谷不得分消。中焦壅塞。胃气不得流行之。乃浅证也。非胃气伤败之

故云视其前后。知何部不利。若小便不利。则利其小便大便不利。则利其大便前后得利。则腹满消。

胃气行而愈矣。

热利下重者。白头翁汤主之。

谓之热利。非复如前厥后之热。直本热之利也。热邪在里。湿热下滞。故以白头翁汤主之。

白头翁汤

白头翁(三两)黄连(三两)黄柏(三两)秦皮(三两)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温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白头翁神农本经言其能逐血止腹痛陶弘景谓其能止毒痢。东垣李杲曰。仲景治热利下重。用白头翁汤

盖肾欲坚。急食苦以坚之。即成氏之说也。又云。治男子阴疝偏坠。盖亦厥阴专经之药。故仲景用之为君。

以治厥阴热利。黄连苦寒。能清湿热。浓肠胃黄柏下焦之火。若中气虚寒。及寒湿下利者最忌。热利则非此不可。故以之为臣。秦皮亦属苦寒。李时珍云。皮色青。气寒味苦性涩。乃厥阴肝少阳胆经药也。治下痢崩带。

取其收涩也。以此推之。则创法立方之义。殆可见矣。

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此又申上文热利之见证。以证其为果有热者。必若此治法也。夫渴与不渴。乃有热无热之大分别也。

里无热邪。口必不渴。设或口干。乃下焦无火。气液不得蒸腾。致口无津液耳。然虽渴亦不能多饮。若胃果热燥。

自当渴欲饮水。此必然之理也。宁有里无热邪。而能饮水者乎。仲景恐人之不能辨也。故又设此条以晓之曰。

下利渴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辨误罗天益云。少阴自利而渴。乃下焦虚寒。而用四逆者。恐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也。正当以小便黄白别之耳。愚考罗天益。乃前辈中之颇着者。而犹作此论。何也。前注家俱以原文自利不渴者属太阴。自利而渴者属少阴。截去下文不讲。遂欲以为定论。致罗氏亦有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之语。不知仲景原云。自利不渴者属太阴。下文即曰。以脏有寒故也。当温之。宜服四逆辈。因太阴以纯阴为体。无虚假之见证。此阴寒不渴之正体也。云自利而渴者属少阴。下文即曰虚故引水自救。小便色白者。以下焦虚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此又因少阴为坎水。其卦为复。乃阴中含阳之体。龙火藏焉。故阴盛逼阳于上。所以阴邪在下则自利。

虚阳在上则渴。此阴寒反见之假证也。其理隐微。岂能智愚均晓。仲景恐人之不喻也。故但云引水自救而已。

下文仍证云。以下焦虚有寒。则知非有热而渴。乃渴之变体也。至于厥阴一经。虽为阴之极处。而阳气已长。

其卦为泰。乃阴阳相半之体。阳气且出。因寒邪在里。故有饥不能食。食则吐蛔阴寒见证。而阴气迫阳上逆。

遂有气上撞心。心中疼热而消渴矣。此又渴之反体也。若此者。

真假虚实。其辨甚微。罗氏亦称着述家。岂犹未知阴阳消息。昧于至理。而立说若是耶。若云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热。当以小便黄白为别。不知三阳证中。亦有邪未入里而清便自调者。亦有阴寒条下。小便不利者。

孰知小便之多者。似乎无热。其色尚有黄赤者。或阴寒在里。气化不行。小便短少而色亦有黄者。总之小便多则其色渐淡。少则其色便黄。又不可以阴阳寒热拘也。大约小便多者为无热。或热在血分而无伤于气分耳。

小便少者。阴阳寒热皆有之。当以他证合辨。则庶乎其不差矣。肯堂王氏。于准绳注中。亦即以罗说为解。

恐未足为后学之指南。故聊为之置辨。

下利后更烦。按之心下濡者。为虚烦也。宜栀子豉汤

此以下二条。乃自阴还阳之证治也。下利后者。言下利已过之后也。下利得止。则知阳气已回矣。而更烦。则知阳已稍胜。虽不能更上而作喉痹。亦不得下走而更便脓血矣。然则阳邪在膈而烦。按之心下软者。既非胃实可下之证。亦非热邪在胃。欲作痈脓之比。乃下利之后。正气已虚。热气初复之胜气所致。乃六气胜复虚邪

是为虚烦虚邪在膈。无用攻发。故当如太阳汗吐下后之心中懊。虚烦不得眠。心中结痛等证之法。及阳明下后之胃虚烦热之治。亦宜以栀子豉汤吐之。

下利谵语。以有燥屎也。宜小承气汤

阴邪下利。无谵语之证。然苟非阳明胃实。焉得谵语。若无形之邪。或可自阴还阳。仍归阳明中土。至若燥屎。

肠胃有形之宿垢。岂能转移于经络脏腑之间乎。世俗但见下利。惟苦其利而欲求其止。不知谵语下利

乃胃中之实热。有燥屎故也。宜小承气汤微利之。燥屎得去。利自止矣。内经所谓通因通用是也。有燥屎而用小承气者。以阴经无大热。非比阳明热邪之盛。即太阴篇所谓胃弱易动故也。

三阴皆有下利。要皆不离乎太阴。至厥阴则木邪贼土。阴寒伤胃。较之他经尤甚。故其见证。颇与前两经有相似者。但总载厥阴篇后。以便临证仿佛其治。非谓厥阴一经独有之证也。

伤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当用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金匮云。水停心下。甚者则悸。太阳篇中。有饮水多者。心下必悸。此二语。虽皆仲景本文。然此条并不言饮水。盖以伤寒见厥。则阴寒在里。里寒则胃气不行。水液不布。必停蓄于心下。阻绝气道。所以筑筑然而悸动。故宜先治其水。当服茯苓甘草汤以渗利之。然后却与治厥之药。不尔则水液既不流行。必渐渍入胃。

寒厥之邪在里。胃阳不守。必下走而作利也。

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伤寒四五日。邪气入里传阴之时也。腹中痛寒邪入里。胃寒太阴脾土病也。转气下少腹者。言寒邪盛而胃阳不守。水谷不别声响下奔。故为欲作自利也。

下利腹胀满。身体疼痛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温里宜四逆汤。攻表宜桂枝汤

此言有表有里之下利也。阴寒在里。则腹必胀满。寒邪在表。则身体疼痛。表里俱寒。故成寒下之证也。

下利腹胀满者。太阴脾脏已为厥阴寒邪所伤。胃阳将败。所当急救。而其在表之寒邪。未致即成败证。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

温里宜四逆汤。以驱除寒气。恢复真阳。然后用桂枝汤攻表。以散经邪。然桂枝汤原为伤寒之禁剂。而身体疼痛。乃寒伤营之表证也。以寒伤营之表证。而又以桂枝汤攻表者。以阴经无阳之证。非比阳经表实寒邪。故不宜以麻黄汤更亡其阳。而反宜以桂枝汤通行其阳气。以芍药收敛其泄利脾阴。更和之以姜枣。则表邪解而愈矣。此所谓不宜之宜。仲景之圆机活法也。

下利脉沉而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阳。下虚故也。

此言里寒甚而表证微。不须解表。但当治里寒之下利也。下利而脉见沉迟。则寒邪在下。面少赤。则虚阳在上。

身有微热。则稍有表邪下利清水完谷。则胃气虚冷而里寒甚矣。里寒则逼阳于外。故必至于郁冒汗出而解也。

如此者。病患必四肢微厥。推其所以然之故。盖其人面少赤者。阴寒上逆。虚阳受迫而上浮。其面赤戴阳。乃下焦真阳大虚故也。

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胀满。

此有里无表之下利也。下利清水完谷。则寒邪已甚。而无身体疼痛之表证。则知寒邪在里而不在表矣。

故不可攻表。若不知而妄发其汗。汗出则阳气随汗而泄。胃阳大损而里寒更甚。故必胀满也。

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汗出而厥者。通脉四逆汤主之。

此又立外热非表症之辨也。言下利清谷。则里寒已甚。而又外热。似有表邪。然犹自汗出而四肢厥冷者。

乃冱寒在内。逼阳于外。其外热表证也。真阳大虚。卫气不密。故汗出而厥。非前郁冒之汗也。当于四逆汤内。倍加干姜。名通脉四逆汤主之。

大汗出。热不去。内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恶寒者。四逆汤主之。

若有表邪大汗出。则热当去矣。汗出而热不去。又似阳明入里之证。而不知内拘急者。即经所谓诸寒收引也。四肢疼者。阳虚而不充于四肢也。既大汗热不去。而又下利厥逆恶寒者。是阴邪盛极于里。阳气飞越于外。非表邪也。急当收复阳气。驱散寒邪。故以四逆汤主之。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汤主之。

上条大汗出而热不去。此条大汗出而不言热。是无热矣。或曰。上文下利厥逆恶寒。且多内拘急。四肢疼之证。此条亦大下利厥冷而不恶寒。其不言热。乃阳气犹未飞越于外。得毋较前为稍轻乎。曰。无热则阳气更微。大下利阴邪更盛。故仲景亦以四逆汤主之。

下利脉绝手足厥冷。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

时。周时也。夫寒邪下利六脉已绝。手足厥冷。万无更生之理。而仲景犹云周时脉还。手足温者生。

何也。夫利有新久。若久利脉绝。而至手足厥冷。则阳气以渐而虚。直至山穷水尽。阳气磨灭殆尽。脉气方绝。

岂有复还之时。惟暴注下泄。忽得之骤利。而厥冷脉绝者。则真阳未至陡绝。一时为暴寒所中。致厥利脉伏。

真阳未致陡绝。故阳气尚有还期。此条乃寒中厥阴。非久利也。故云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若脉不见还。是孤阳已绝而死也。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及微喘者死。

阴寒下利手足厥冷。至于无脉。是真阳已竭。已成死证。故虽灸之。亦不温也。若脉不还。反见微喘。乃阳气已绝。其未尽之虚阳。随呼吸而上脱。其气有出无入。故似喘非喘而死矣。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六七日。邪不在表。入里传阴之时也。阴寒在里则当下利。邪不在表则不当发热。以六七日而未见下利。乃忽发热而反见下利者。上文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今发热而反利。前云发热无汗。利必自止。

发热下利而汗出不止。则知其证有大相径庭者矣。夫先见之厥利。乃阴寒所致。发热阳气已回。

寒邪解散。故利必自止。此云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非惟利者不能因发热而自止。即不利者因发热而反利矣。同一发热。而有利止与反利之大异。何也。盖因此条之发热。既曰有阴无阳。则非阳回之发热

阴邪太甚。真阳失守而飞越于外。故阳虚腠理不密。所以汗出不止也。惟其真阳外越而发热。所以汗出不止。又因汗出不止。则真阳益随汗而尽泄。所以阳亡而死也。仲景之文。虽意在言表。令人自悟。

乃着书之体也。然于末句。仍直指之曰有阴无阳故也。后世学人。果能寻绎其文。不几思过半乎。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上文云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又云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

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寒多热少。其病为进。又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见厥复利。皆以阳回阴退为愈。阴胜阳负为剧之明验也。今先发热而厥七日。则厥之多。不待言矣。厥多而寒盛于里。复至下利。则腔腹之内。脏腑经络。纯是阴邪。全无阳气。虽真武四逆白通等温经复阳之法。恐亦未能挽回阳气。故曰难治。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发热阳气已回。利当自止。而反下利至甚。厥冷不止者。是阴气盛极于里。逼阳外出。乃虚阳浮越于外之热。非阳回之发热。故必死也。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发热下利厥逆。与上文同义。躁不得卧者。阴极而虚阳受迫。阳气将绝而躁扰不得安宁。故死也。即上文寒邪中脏。七八日肤冷。躁无暂安时之脏厥是也。

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伤寒而至下利。则里寒而胃阳不守可知。其脉自当沉迟微弱矣。况一日十余行。则其利已甚。脉当大虚。

宁有反实之理。此所谓实者。乃阴寒下利真阳已败。中气已伤。胃阳绝而真脏脉现也。真脏脉者。如素问阴阳别论所谓肝至弦绝急。十八日死。言肝木之邪克土。则脉弦绝而急。至十八日而死矣。其所以十八日者。

以四季各土旺用事十八日。言十八日之内。土旺则不死。至不旺则死矣。又如平人气象论云。如新张弓弦曰肝死。锐坚如乌之喙。如鸟之距。如屋之漏。水之流曰脾死。发如夺索。辟辟弹石。曰肾死之类是也。

下利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之义也。言阴寒下利。设身有微热而渴。乃阳气渐回。

阴邪已退之兆。非大热而热气有余之比。若虚阳飞越于外而热。则寒盛于里。虽热亦不渴矣。故知为欲愈也。

然必脉弱者。方见其里气本然之虚。无热气太过。作痈脓。便脓血。及喉痹口伤烂赤之变。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或反见偏胜耳。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清脓血。以有热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疗。当令其自愈矣。设病不瘥。必清脓血。清与下文圊字同义。即便脓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脉弱者。里无热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脉数。有热在里故也。

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

此又总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热而脉数之义也。言前条所云阴寒下利。身有微热而渴。为阳气渐复。若脉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条又言下利脉数而渴者。本可自愈。设不瘥。以有热在里。必清脓血。此脉弱与脉数之异也。脉弱乃虚阳渐复之机。犹少阴篇所谓脉微续者生之义也。脉数则嫌其复还之热太过。所以必圊脓血也。

何也。以厥阴之体阴阳相半。不可偏胜故也。此条又言下利微热而脉数。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脉数则太过之热邪内郁。故必清脓血。汗出则热气外泄。故脓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设其脉复紧。在阳经寒邪在表。在阴经则为寒邪在里。其下利之证。犹未解也。平脉篇云。假令下利。以胃中虚冷。故令脉紧也。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浮为在表。数则为热。厥阴下利寒邪在里。脉必沉迟。不应有浮数之脉。故曰反也。寸脉。指气口胃脉而言也。

何以知之。试观平脉篇中。每以趺阳寸口并论。盖以胃脘之阳。为二十五阳之主。水谷之海五脏六腑之大源。

后天资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阳三部不参者是也。人迎结喉两旁各一寸半之动脉也。趺阳足跗上之动脉也。气口。右手寸脉。手太阴之脉也。三者皆胃脉。故素问阴阳别论。指胃脘之阳曰三阳在头。三阴在手。

所谓一也。在头。指人迎。在手。则寸口也。灵枢谓营行不休。如环无端。卫气则昼行于阳二十五度。夜行于阴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复会于太阴。故素问经脉别论云。经气归于肺。肺朝百脉也。辨脉篇亦云。出入升降。刻漏周旋。水下二刻。一周循环。当复寸口虚实见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数。则知复还之热气太过。胃中已有热邪矣。即辨脉篇所谓趺阳脉浮而数。浮则伤胃。数则动脾之义也。盖气口趺阳胃脉。则其脉证自当相符矣。胃气已为复来之热气所伤。

而统血之脾阴。亦为郁热所动。阴血已伤。且尺脉见涩。涩为阴血受伤之脉。则离经之血。已凝滞下焦。所以必随下利圊脓血也。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寒邪下利。其脉本当沉迟虚细。然沉主下焦。弦则坚劲。故脉沉则阴寒在下。脉弦则里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脉数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之文。然则弦亦紧之类也。故沉弦为下焦寒邪甚盛。其气随下利之势而下攻。

里急后重也。脉大者。在阳经热痢。若发热脉大。则邪不可量。当为剧症。此虽阴邪。然脉大则亦其气未衰。

故为未止。若脉微弱。则阳气虽弱。而寒邪已衰。数则阳气渐复。故为欲自止也。然脉微弱则阴气已虚。

脉数则热气必盛而发热矣。以阴阳相半之厥阴。唯恐其寒邪独盛而为死证。又恐其复热太过。而为痈脓便血

喉痹等变。然痈脓便血。皆非必死之证。而阴极无阳。则死矣。故曰虽发热不死。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伤寒阴阳易之为病。其人身体重。少气少腹里急。或引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眼中生花。膝拘急者。烧散主之。

旧注云。大病新瘥。气血未复。余热未尽。强合阴阳而得病者。名曰易。男子病新瘥。

未平复而妇人与之交。妇人得病。名曰阳易。妇人病新瘥。未平复而男子与之交。男子得病。名曰阴易。以愚意推之。盖以二气。其构精之时。乃化醇之候也。二气不杂。两精融一。故能化生。所谓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也。

然男病易之于女。女病易之于男。其受病之人。并非气血未复者。实为注家之误。但男女一交之后。自然元气空虚。

余邪错杂于精气之中。走入精隧。溢入经络。乘其交后虚隙之中。入而浸淫脏腑筋骨。脉络穴之间。则正气因邪而益虚。邪气因虚而益盛。故有此阴盛阳衰之诸证也。邪入阴经。身体必重。真阳亏损。三焦不运。宗气不行。所以少气。邪从阴窍而溜入少阴厥阴。

少腹里急。若里急之甚。或引阴中拘挛。皆阴邪之所致也。阴邪在下而虚阳上走。故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

眼中生花。下焦虚冷。所以膝拘急也。此真所谓阴阳之患。故以烧散主之。

烧散方

上取人中近隐处。剪烧灰。以水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小便即利。阴头微肿则愈。妇人病。取男子裆烧灰。

或谓阴阳易之证。近于变幻。故用烧之法。亦近于厌禳。曰非也。有至理存焉。男女之交媾。易所谓二气感应以相与也。以未净之邪。随交合之情。精神魂魄。无不动摇。翕然而感。感而遂通。混入于少阴之里。

故以近隐处之裆。引出其阴中之邪。所谓物从其类。同气相求之义也。但此方当为导引之药。其余当随其脉症之阴阳寒热。治之可也。如王海藏之脉在厥阴。当以当归四逆汤。下烧散。在少阴。当以通脉四逆汤下烧散。

太阴。当以理中丸同下烧散。所用之药。各随其经而效自速也。不然。则有阴肿或缩。少腹绞痛。手足蜷。

脉绝而死者。其后人之青竹茹汤。及粪汤。恐未必能合原文中之诸阴症也。大凡易病。必有如前诸证者方是。

如无此见证。不过传染之证耳。

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豉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

凡大病新瘥。真元大虚。气血未复。精神倦怠。余热未尽。但宜安养。避风节食。清虚无欲。则元气日长。

少壮之人。岂惟复旧而已哉。若不知节养。必犯所禁忌。而有劳复女劳复食复。饮复剧诸证矣。

劳复者。如多言多虑。多怒多哀。则劳其神。梳洗沐浴。早坐早行。则劳其力。皆可令人重复发热

如死灰之复燃。为重复之复。故谓之复。但劳复之热。乃虚热之从内发者。虽亦从汗解。然不比外感之邪。

可从辛温发散取汗也。故以枳实栀子豉汤主之。惟女劳复。虽为劳复之一。而其见证危险。治法迥别矣。

女劳复者。男子大病瘥后。早犯女色。不易于他人。而己复病者。亦如阴阳易头重不举。目中生花。

腰背疼痛。小腹里急绞痛。憎寒发热阴火上冲。头面烘热。心胸痞闷。后人虽有竹皮汤屎汤。用月布作赤衣散。仍用烧散。及当归四逆汤吴茱萸等救法。至卵缩入腹。手足蜷冷。脉断离经者。

必死不救。所以吴绶谓前人有大病新瘥。如大水浸墙。水退墙。不可轻犯之喻也。

若有宿食者。是为食复。凡病新瘥。自宜先用陈仓米少许。煎汤少饮。俟其无恙。渐次增浓。胃气渐旺。谷食渐增。至胃气复旧。然后少进肉味。樽节爱养。自无复证。若不遵法度。余热未除。元气未复。

饮食骤进。腥杂沓。未有不复热者。所以内经热论篇云。热病已愈。时有所遗者。热甚而强食之。故有所遗。皆病已衰而热有所藏。因其谷气相薄。两热相合。故有所遗。又曰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

此其禁也。故复证之发热者。以枳实栀子豉汤。发微似汗以解之。若验其脉症而有宿食者。舌苔必黄。胃脘按之必痛。当微利以去之。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也。

枳实栀子豉汤

枳实(三枚)栀子(十四枚(一升)上三味。以清浆水七升。空煮取四升。内枳实栀子。煮取二升。下更煮五六沸。去滓。温分再服。

覆令微似汗。

或问前太阳篇中。伤寒发汗吐下后。虚烦不得眠。若剧者。必反复颠倒。心中懊。用栀子豉汤吐之。

少气者。加甘草。呕者加生姜。下后心烦腹满。卧起不安者。加浓朴枳实而去。皆随证加减吐虚邪之法也。

此条病后劳复。亦用加枳实栀子豉汤。并不取吐。而反取微似汗者。何也。曰。栀子原非吐药。其性苦寒。神农本经。言其能治五内邪气。胃中热气。盖能清上焦之热。泻三焦之火。而去胃热者也。性亦非必吐之药。盖能治时疾发汗。除烦热。利胸膈。故李时珍谓其能发能散。得葱则发汗。得盐则吐。前太阳篇之吐法。或服后探之。方得吐耳。劳复胸中已无外邪。特因热郁不散。且病后已虚。不宜取吐。但令微似汗。则热气消散而解矣。枳实苦能开结。香能破气。消宿食。宽胸痞。虽曰劳复发热。然病瘥之后。

岂能不犯谷食。故加之以利胸膈。化痰食也。浆水本用粟米饭。热投冷水中。浸五六日而成者。味酢色白。

性凉善走。解烦渴而化宿滞。本草云。煎令酸。可止呕。浆味本酸。自七升空煮至四升。更煮至二升。则其味益酸。盖因栀子豉汤。本为吐剂。煎酸则可使不吐也。且无外邪。不忌酸敛。此正制方之妙。欲吐则吐。

欲其不吐。则又以浆水制之。此操纵之权术也。若复热之证。胗其脉则实大。察其舌则黄黑。按其腹则满痛。

食复也。为有宿食者。即于枳实栀子豉汤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因病后新虚。不宜峻下。故仅用五六枚。不细锉而如博棋子者。取其味不全出。但求其宿食之去。不令其更伤胃气也。然柴胡加龙骨牡蛎汤大黄。亦切作棋子块者。以其尚是初次之病。故可用二两。此则病后复证。所以止用五六枚。其虚实轻重权衡。又不可不知者也。学人阅方。每不及此。设临证施治。处方用药。其可少忽哉。

病患脉已解。而日暮微烦。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

病患脉已解。是邪气衰去矣。而日暮犹微觉烦闷者。何也。以邪气初解。为病之新瘥。脾胃气尚虚弱。

则胃未能消。脾不能运。人强与谷。谷不能消。故至申酉阳明旺时。胃中之谷气郁蒸而烦也。若日将暮时而发热。则是胃中停谷不化。已成日潮热。乃阳明胃实之证。即当以下法解之矣。此不过病后新虚。

胃不胜谷。谷气稍重耳。故其烦亦微也。

不须药物。但节损其谷。则自愈矣。

伤寒瘥以后。更发热者。小柴胡汤主之。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实者。以下解之。

伤寒既瘥以后更发热者。若病后余气作虚热。固当以柴胡黄芩清解余热。以人参补其病后之虚。而以姜枣和之。若复感外邪而发热。亦属病后新虚。理宜和解。但察其脉证之有类于半表半里之少阳者。以小柴胡汤主之。若脉浮则邪盛于表。必有可汗之表证。仍当以汗解之。但病后新虚。不宜用麻黄过汗。使伤卫亡阳

若脉沉实者。沉为在里。实则胃实。仍当用下法解之。但卫气已虚。不宜用承气峻下。宜消息虚实。或小承气。或调胃。或如博棋子之法。

随其轻重以为进止可也。

大病瘥后。从腰以下有水气者。牡蛎泽泻散主之。

大病后。若气虚则头面皆浮。脾虚则胸腹胀满。此因大病之后。下焦气化失常。湿热壅滞。膀胱不泻。

水性下流。故但从腰以下水气壅积。膝足跗皆肿重也。以未犯中上二焦。中气未虚。为有余之邪。

脉必沉数有力。故但用排决之法。而以牡蛎泽泻散主之。

牡蛎泽泻散

牡蛎泽泻蒌根蜀漆(洗去腥)苦葶苈商陆海藻(洗去咸以上各等分)上七味。异捣下。筛为散。更入臼中治之。白饮和服方寸匕小便利。止后服。日三服。

牡蛎咸而走肾。得柴胡方能去胁下硬。同渗利则下走水道泽泻利水入肾。泻膀胱之火。为渗湿之要药。栝蒌根。解烦渴而行津液。导肿气。蜀漆常山苗也。二者功用相同。水在上焦。则能吐水。在胁下。

则能破其。为驱痰逐水必用之药。苦葶苈泄气导肿。十剂云。泄可去闭葶苈大黄之属。故能去十种水气

膀胱水。去通身肿胀。疗肺壅喘咳。但有甜苦二种。苦者能导肿泄水。甜者但能清泻肺邪而已。丹溪谓其杀人甚健。李时珍云。肺中水气满喘急者。非此不除。肺平水去则止。何至久服杀人。此千古之明辨也。

商陆苦寒。沉而降。其性下行。专于行水。治肿满小便不利。赤者同麝香捣烂贴脐。白者入药无毒海藻咸能润下。寒能泄热引水。故能消瘿瘤结核。除浮肿香港脚。

留饮湿热。使邪气小便出也。立方之义。盖以肾为主水之脏。肺为水之化源。故内经水热穴论云。其本在肾。其末在肺。皆积水也。又曰。肾者。胃之关也。关门不利。故聚水而从其类。上下溢于皮肤。故为肿。聚水而生病也。

辨误成注引金匮腰以下肿。当利小便。与牡蛎泽泻散。不知金匮原云诸有水者。腰以下肿。当利小便腰以上肿。当发汗乃愈。此仲景活法也。金匮治水气小便之法。如五苓散猪苓汤。栝瞿麦丸

蒲灰散滑石白鱼散肾气丸。种种各异。盖以寒热不同也。尚论遂以此方为定法。乃谓大病后脾土告困。

不能摄水。致水气泛溢。而用牡蛎泽泻散攻。何反罔顾其虚。可见活人之事。迂疏辈必不能动中机宜。

庸工遇大病后。悉行温补。自以为善。熟知其卤莽灭裂哉。愚窃谓水气在腰以下。乃水性下流。未为泛溢。

腹未胀满。脾胃亦未损伤。仲景但用牡蛎泽泻散以决水者。盖湿热下流。有余之证耳。非脾胃虚衰。土崩水泛也。原文中虽有证无脉。似无从考其证之寒热。然据方论证。当自晓然其为湿热在下矣。倘必概以温补为庸工卤莽之治。设遇病后虚寒。土不制水下焦无火。气化不行。水湿肿胀者。然则仲景之五苓散

肾气丸等方。岂亦为卤莽灭裂哉。不然。下文大病瘥后喜唾。胃中有寒者。以理中丸温之。则如之何。恐一言之蔽。贻误后人。所以不得不辨也。

大病瘥后喜唾。久不了了者。胃上有寒。当以丸药温之。宜理中丸

大病既瘥。唯恐其久为热邪耗烁。津液枯燥。今反喜唾。是脾虚不能收摄津液。而至久而不了者。因胃上有寒也。

胃上者。胃之上口贲门也。贲门属胃之上脘胃脘有寒。则津液不耗。脾虚不能为胃行其津液。故涎沫涌出也。

脾胃虚寒。当以丸药温补。故宜理中丸。然不用理中汤而用理中丸者。非取其缓也。因病后余证。不必用大剂力救。

但欲其常服耳。盖以中土为资生之本。饮食日用之器。最易损伤。所以大病瘥后。每致食复者多矣。此因脾胃既伤。胃上已寒。焉得不以温补久服。而求其坚固哉。

辨误尚论注云。身中津液。因胃寒凝结而成浊唾。久而不清。其人必消瘦索泽。故不用汤药荡涤。而用丸药缓图。然仲景瘥后才用此方。在太阳邪炽之日。不得已而合桂枝用之。即更名曰桂枝人参汤。又云医以理中与之。

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于此见用法之权衡。愚窃谓胃寒则当吐清水。恐未必凝成浊唾。

况津已凝浊。则当日少。岂能久唾耶。理中作汤。大能温补脾胃。未为荡涤。丸药本欲常服。亦非缓图。且太阳证中之人参桂枝汤。亦因误下之虚。遂成协热下利。利下不止。虽曰太阳误下。而下利已属太阴。故用理中人参

所以太阴本篇。即称脏寒而用四逆辈矣。又因太阳外证未除。故仍以桂枝解散之也。至于医以理中与之。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等语。则又属一义。与此无涉。难于引用。此皆注者之失。

伤寒解后。虚羸少气气逆欲吐者。竹叶石膏汤主之。

伤寒邪气已解。自当热退身凉。得谷而愈矣。但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此其常也。乃虚弱羸瘦。气少力绵。

呼吸短浅。更气上逆而欲吐者。此胃气虚而未和也。仲景虽未言脉。若察其脉虚数而渴者。当以竹叶石膏汤主之。

虚寒者别当消息也。

竹叶石膏汤

竹叶(一把)石膏(三两)半夏(五钱)人参(五钱)甘草(五钱)粳米(半合)麦冬(一两)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内粳米。煮米熟汤成。去米。温服一升。日三服。

竹叶性寒而止烦热石膏阳明而清胃热半夏饮而止呕吐人参补病后之虚。同麦冬而大添胃中之津液。又恐寒凉损胃。故用甘草和之。而又以粳米助其胃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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