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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固略


固方之制,固其泄也。如久嗽为喘,而气泄于上者,宜固其肺。久遗成淋,而精脱于下者,宜固其肾。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肠脏。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营卫。凡因寒而泄者,当固之以热;因热而泄者,当固之以寒。总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气,气主在肺也;在下者在里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肾也。然虚者可固,实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当固不固,则沧海亦将竭;不当固而固,则闭门延寇也。二者俱当详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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