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度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四第十四《骨度篇》,又见《甲乙经》卷二第七《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篇》。
人之皮肉可肥瘦增减,骨节之度不可延缩,故欲定脉之长短,先言骨度也。
黄帝问曰:愿闻众人之度,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
圣人贤人及无别与分者之外,众人之骨,度量多同,故请众人之度,及请中度之人大小长短也。
平按:《甲乙》无“愿闻众人之度”六字;“各”上有“知”字。
众人之中,又为三等:七尺六寸以上,名为大人;七尺四寸以下,名为小人;七尺五寸,名为中人。今以中人为法,则大人小人皆以为定。何者?取一合七尺五寸人身量之,合七十五分,则七尺六寸以上大人,亦准为七十五分,七尺四寸以下乃至婴儿,亦准七十五分,以此为定,分立经脉长短并取空穴。自颈项骨以上为头颅骨,以为头大骨也,当其粗处以绳围也。
胸围四尺五寸,
平按:注“□”原作“髑”,当系“□”字传写之误。查蔽心者为□骭,亦曰鸠尾,臆前蔽骨也。谨作“□”。别本作“□”。
腰围四尺二寸。
当二十一椎腰输之中围也。
发所复者,颅至项长尺二寸,
平按:“所覆”,“所”字袁刻误作“至”。
发以下至颐长一尺,君子参折。
发际以下至颐端,量之一尺。一尺面分中分为三,三分谓天地人。君子三分齐等,与众人不同也。参,三也。
平按:“参折”《灵枢》作“终折”,《甲乙》作“参”,注云:“又作三,又作终。”
平按:“□骭”,说见前。《灵枢》注云:“音曷于,肩骨也。”恐未安。注“皮”字,别钞本亦作“歧”。
过则肺大,不满则肺小。
心肺俱在胸中,心在肺间,故不言大小也。
过则胃大,不满则胃小。
八寸之中亦有脾脏,以其胃大,故但言胃大小也。
横骨,在阴上横骨。回肠,大肠也。大肠当脐,小肠在后附脊脐上,故不言之也。
平按:《灵枢》、《甲乙》“则短”作“则狭短”。
横骨长六寸半,
横量非数。
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
平按:“下至内辅之上廉”《灵枢》、《甲乙》作“横骨上廉以下至内辅之上廉”。注“胫”,袁刻误作“颈”。
内辅骨长三寸半也。
内踝端至地也。
从膝以下,当膝后曲处量也。
故骨围大则大,过小则不及。
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
缺盆左右箱上下高骨,名曰柱骨。后额角至此骨端,合有一尺,与颐端齐也。计柱骨上下长四寸,经不言也。
行掖中不见者长四寸,
排手而行,取掖下不见处以上至柱骨,四寸也。
掖以下至季胁长尺二寸,
当膝侧中。
膝以下至外踝长尺六寸,
至外踝之中也。
头颅围有二尺六寸,此完骨相去九寸,耳门相去尺三寸,合有二尺二寸,小四寸者,各取完骨之前至耳二寸,两箱合有四寸,并前即有二尺六寸,经不言之也。
平按:“广尺三寸”《甲乙》作“广一尺二寸”,注云:“一作三寸。”
平按:原钞本“两颧”右旁有“颧,巨员①反,颊骨也”七字,恐系后人校记,非杨注。②
①“员”,人卫本注曰:“员,原作莫,据日抄本改。”
②查仁和寺本,无萧氏所见“颧,巨员反,颊骨也”七字,可证确为后人校记,非杨上善注文也。
足长尺二寸,广四寸半。
取足中指至足跟端量之,以取长也;以尺二长中折处量之,以取广也。
肩至肘长尺七寸,
从肩端至肘端量也。
肘至捥长尺二寸半,
肘端至捥。捥者,臂手相接之处。
指有三节,此为下节,故曰本节。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
从本节端至中指末,合四寸半。今人取手大指第一节为寸,以定针灸分寸者,不相当也。
项发以下至膂骨长三寸半,
平按:“膂”《灵枢》作“背”,《甲乙》作“脊”。“三寸半”《灵枢》作“二寸半”,《甲乙》注云:“一作二寸。”
每七节长一尺也,故二十一节长三尺也,下文具之。
举上一节以为例,余皆同也。分之一者,一寸□□①之外,更有余分之一也,其实则七分分之二也。
平按:“分之一奇分在下”《甲乙》作“分之七奇分之一”。注“一寸”下原缺二字,据经文当作“四分”二字。
①萧本此处缺二字,萧氏拟补“四分”二字,不可取。查仁和寺本,此处无空缺,且此句所解乃“分之一”之义,其间当无佚文。
此七节之数也。每节一寸四分分之一,故七节得九寸八分分之七,其实一尺全也。何者?每节余分七分分之二,七节有余分十四,以七除十四得二分,二分并九寸八分,故为一尺也。
是故视其经络之在于身也,其见浮而坚者,其见明而大者,多血;细而沉者,少气也。